劳动者离职有三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并要求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另一种情况下劳动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离职,最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直接辞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违约金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约定,并且试用期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有自主选择权,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律分析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三)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即可离职,试用期后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也就是说,你只要提前30天打书面报告,即使是在服务期内依旧可以辞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候一定要保留书面报告或是批准离职的证据,以防止意外状况的出现。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和劳动者进行约定:
(一)合同中约定的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离职是不能扣违约金的。除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其余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都不算数,因此即使张某离职,也可以不用付违约金,正常程序辞职就好。
劳动者有自主选择权,在没有造成用人单位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权,但是没有单位给付的赔偿金的权利;但如果事情过来,是用人单位想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但要征求劳动者的同意还要在提前三十天内发布通知,这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障。
结语
个人提出离职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立即离职,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三是没有提前30天离职,属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可要求承担损失。劳动者可通过邮寄辞职信给用人单位,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试用期提前3天可辞职,需保留书面报告或批准离职的证据。除特定情况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生效。劳动者有自主选择权,但没有赔偿金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征求劳动者同意并提前30天通知,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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