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1)办理委托卖房公证需要了解的风险。
委托卖房公证是指房主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过户等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公证。
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委托人(房主)对受托人(代为办理的人)的情况一定要充分了解,因为受托人一旦拿到委托公证书和相关证件后,就可以代表委托人办理出售房屋的行为,因委托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委托人都应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因委托所产生的风险有受托人可以“一房多卖”,受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多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房多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得到房屋,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赔偿后可以向受托人追偿。如果委托人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的话,就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可以转交给其他任何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委托人在办理委托卖房公证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对于转委托权,也一定要慎重考虑。
(2)怎么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房屋委托书公证的用途:房屋委托书公证适用于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租赁、抵押等事宜,是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A、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B、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D、房屋权属凭证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E、房屋委托书文本。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注意事项:
A、房屋委托书公证必须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人有配偶的,必须与配偶本人共同办理;
B、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其法定代表人需亲自到公证处签署委托书。
二、卖房委托公证办理流程如下:
1、双方公证前签订委托合同;
2、双方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委托合同等材料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3、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审查;
4、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
三、《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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