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由谁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而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法人申请清算破产应提供的各种材料
1、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破产的书面意见;
2、企业的破产预案;
3、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破产企业连续3年亏损资不抵债财务决算报表;
5、填报《企业破产计划表》。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的破产清算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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