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方式,即时解除,预告通知解除以及裁员解除。一、即时解除需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二)严重违纪(三)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四)兼职订立劳动合同,影响工作且拒不改正(五)涉及刑事犯罪(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预告通知解除需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三、裁员解除需要满足以下情形。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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