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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24-04-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北京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

一、犯罪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价值数额较大的,在3000元以上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量刑起点3000元后,每增加3500元的,刑期也相应的增加一个月。

三、如果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则量刑应在三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一、非法诈骗罪量刑标准

我国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是一致的,有如下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达到三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达到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或有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在十年以上或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诈骗罪最终的量刑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诈骗数额、非法获利以及其他的量刑情节情节综合考虑。

二、诈骗罪的量刑是什么

诈骗罪的量刑具体如下:

1、诈骗数额达三千元及以上的,则达到立案标准;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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