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的条件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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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狱减刑需要什么条件
1、对象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 危害罪 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2、实质条件 (1)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2)“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 减刑的条件 。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3、限度条件 (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理解减刑的限度,应科学界定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对此,理论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额时间;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还包括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什么是减刑,法定的减刑条件有哪些
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 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三年有期徒刑 。 三、 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1、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可以减刑;
(6)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且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减刑;
(7)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且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减刑;
(8)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且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可以减刑;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可以减刑;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可以减刑;
(4)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一年期满,可以减刑。
(5)减刑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减刑:被判刑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申请减刑,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减刑的原因主要包括服刑表现好、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等;
2、审查申请: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当事人的犯罪情况、服刑表现、认罪态度、悔改表现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3、进行听证:在审查申请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裁定减刑:经过审查和听证,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情节,裁定减刑,即对原判刑期进行缩短;
5、通知当事人:会将减刑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减刑的决定和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减刑是指对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表现和表现等级,依法减少其刑期的行为。减刑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对罪犯积极表现和改造的肯定,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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