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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要件

2020-04-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过失爆炸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组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三、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首先行为人对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其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时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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