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基数
根据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休息日104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第二步、根据加班性质确定倍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如能补休,不付)
3、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即使补休,也要付)
根据国务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我国法定休假日为11天,分别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五一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和国庆节3天。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步、结合
一、二,计算加班工资:
1、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5天):加班工资=延长的工作时间×小时工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补休的:加班工资=延长的工作时间×小时(日)工资×200%;
3、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工资=延长的工作时间×小时(日)工资×300%
4、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应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30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体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体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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