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让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
进行车辆买卖后,车辆已经交给受让人,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以生交通事故后,和转让人无关,由受让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车辆过户手续流程是:
1、到二手车交易大厅,出示相关材料领取“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进行填写;
2、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进行验车、拓号、拆牌、照相处理,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3、到过户大厅收费窗口排队,缴纳“过户费”;
4、到“转移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办完“转移受理”,拿到回执单,就需要到下一个窗口缴纳“上牌费”;
6、选号,拿新的车牌、新的行驶本、登记证书以及提车。
车辆过户所需材料:
1、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过户票)。
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2、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
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持上次过户发票。
4、车辆行驶证原件。
5、车辆登记证书(大绿本)。
6、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个别地区不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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