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手段没有限制,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等。在信息网络上、通讯群组中传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向他人传授生产伪劣产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有的是藐视国家法纪和敌视社会等等,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是什么?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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