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的认定标准和待遇,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履职受伤、职业病、工作期间外的伤害等情形。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参与抢险救灾受伤、军队伤残复发等也可视同工伤。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如遇工伤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伤,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失踪,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或因军队服役致残旧伤复发,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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