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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2021-07-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三、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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