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因故未申请,工伤职工可在一年内自行申请认定;
二、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企业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备齐以上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该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依法会在60日之内做出是否属于工行的认定结论,如果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还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结论最终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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