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的责任是:
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可以进行检查;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一、装修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装修合同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包商资格审查。确认承包商的主要资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施工要求。确认合同人的资格,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
2、材料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质量检验证书和国家环保标准;
3、合同工期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承包商应按时完成工程。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应负责的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承包人的责任不能按时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工期不会顺延;
4、在合同质量装修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应注意对承包事项的基本信息做出准确、详细的约定,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施工;
5、为保护发包人的合理利益,合同检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验收程序;
6、为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后计算,验收合格后双方可填写工程保修单。
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如何认定?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哪些?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
1、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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