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国苗木直接生产者均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免税发票,即是税法上规定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行为,免税,因此并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而苗木贸易商中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行业轻资产化的发展方向,有的自身并没有苗圃,无法申请开具免税票,而是开具13%的苗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逐渐减少苗圃持有量,其免税额度已不足以覆盖交易额,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探讨苗木贸易过程中如何获取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问题,这类型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计算规则为:卖出价÷1.13×0.13-买价×0.13,减掉部分即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产生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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