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二者承担责任的人和条件不同。 在有限合伙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限于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永远只能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而且,对合伙债务而言,有限合伙最终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债权人而言,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其最终均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与普通合伙并无本质区别。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时,才会由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有限合伙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完全基于其出资身份确定;在有限责任合伙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则是基于其执业行为决定。
其次,二者对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具有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事物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事物的经营管理,则应视为普通合伙人,并因此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其划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根据不是合伙人的身份,而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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