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看守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并配备专用取样工具和留样专用冰箱。2、在押人员每餐、每样食品必须留样,不得特殊制作。3、每餐、每样食品必须留足100克,分别放置于已消毒的留样专用餐具中,并加盖食品罩防止被污染。4、待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立即用保鲜膜或加盖子密封,在留样专用餐具上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冰箱应保持4℃左右温度,不得冷冻保存。5、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处理。6、要建立留样食品登记制度,每餐必须记录留样食品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等。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有留样样品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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