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一、普通人财产来源不明是怎么定罪的
普通人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如下: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四要件,缺一不可: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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