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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已分割完毕

2021-06-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为尽快摆脱围城困扰,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部分,只写下了“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字样,别无其他约定。这样的条款,离婚登记机构是不会反对的,但事实证明,在分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一方可能“意外”发现对方还“理直气壮”地持有其他共同财产,当要求重新分割未果时,离婚夫妻可能就此再燃“婚外硝烟”。

这种情况,常见于家庭财政大权平时被一方掌管,该方利用配偶“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表面上,将配偶知晓的财产明细列成清单,并放在“桌面上”友好协商;暗地里,则封锁配偶不知情的其他财产消息。只须等协议一签,自己就完成了“圈钱”阴谋。如果阴谋不幸暴露,只须高举““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作为挡箭牌,信誓旦旦地声称对方当时知晓这笔财产,而且放弃也是自甘自愿的。其中真正的是与非,第三方还真的不好判断。

争议发生后,吃亏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正常来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只能解读为: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已清楚、明白家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对分割比例也不持异议,“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比例和数量”虽有悬殊但却是双方自愿所致。因而一方离婚后以受对方欺骗为由,“要求反悔并重新分割财产”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欺骗”事实,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在不清楚家庭共同财产的确切种类和数额的情况下,条款不可随意,如果要把家庭共同财产状况查个明白的话,律师的介入调查,还是非常有用的。

一、婚前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了怎么处理

主要有三种方法:(一)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三)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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