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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计算的法律规定

2024-03-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法典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是:
1.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定;
2.抚养费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一、诉请抚养费增加应坚持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尽可能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维护合法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并受到法律约束。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时,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明确认知的,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简单以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过低、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势必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自愿、诚信原则,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诉讼主体的变换与实质内容的更迭会直接影响权利义务的失衡。
2.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综合审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若情势发生变更,应当支持原告诉求;若情势未发生变更,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该款规定的“必要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
1.要审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抚养义务的约定是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考查“必要时”的法律基础。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意志,不能表达自己的诉求,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尚无需征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那么抚养费这一附带权属同样无需征得子女的同意。这也就决定了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决定于父母双方。人民法院对于父母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应当进行审查。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如果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的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应不予准许。
2.关于“必要时”的理解。婚何谓必要时?子女在提起要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大多因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单方抚养子女感到困难,然后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但究竟是不是抚养困难,这就涉及对“必要时”的理解。“必要时”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客观上是指整个社会物价水平有明显上升、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等情况发生;主观上如发生某种重大变故导致抚养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没有能力再单独抚养子女,或子女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的出现,导致单独抚养人的实际困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还需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的约定,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三、一般而言,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合理要求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
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
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
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自承担;
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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