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有多次犯罪记录,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所有犯罪金额的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3.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赃物的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4.所获得的赃物2万元或者销售赃物的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升格为拘役刑的情况:
1、犯罪销赃次数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2、未全部退赃的;
3、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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