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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怎么告劳动仲裁

2022-07-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劳务派遣申请劳动仲裁的方法如下:

1、劳务派遣的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只是与派遣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可以只向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涉及用工单位,需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向其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动仲裁的基本流程是: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申诉日期等;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劳务派遣的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只是与派遣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可以只向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涉及用工单位,需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向其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等。

一、公司泄露职员信息职员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2)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致送单位名称。

2、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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