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直销与传销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4.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相关文件及法规在经历反复权衡与激烈博弈之后,中国政府终于决定了如何来管理引起巨大争议的直销业。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1]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于2005年8月31日由温总理签发颁布令,2005年9月1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其中,《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将先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两部法规已在8月31日晚开印,8月31日、9月1日两日如计划印发各相关部门。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该升级后的机构将是一个与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级单位,该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非法传销”《刑法》修正案
(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规意义“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一知情人士认为,这两部充分体现着政府先管后放思路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长达8年的直销监管历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