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方面把“未签保密协议”作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此后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涉及到了“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商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因此,这种协议同样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因为泄露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无论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与否,该行为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原公司届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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