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对员工的主张予以协商调休假期,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的被表述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非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这就表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因为归根结底,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作经济补偿金的第二次罚。其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劳动报酬是一个概念,那么其主张应该是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但是仲裁和法院的操作已经否定了这一点,年休假受一年时效限制。再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源还是没有让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年休假并不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之中。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权利对企业的限制极大,更应该慎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造成权利的滥用。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在通知员工休年休假时应当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存。
员工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1、入职当天签订员工入职登记表,并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一定要签劳动合同。2、若劳动者消极怠慢、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拒绝用工的义务,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用。3、劳动合同签订当日拍照留图、备案存档。4、劳动者签字和按手印缺一不可,否则可能涉及后续劳动者不认可签字涉及的鉴定问题。风险提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发生纠纷,最好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尽快解决,以免劳动者除主张经济补偿外还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先提出辞职,后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会如何处理?
首先确认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如果确实拖欠工资,应当尽快支付履行,并将履行结果通知到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否则败诉后也会判令支付。其次,如果员工主张错误,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则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应诉,对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对公司的抗辩无法查明也存在败诉的风险。风险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分情况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们需要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1)如公司在区级及以下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且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则不应认定员工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2)如公司在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则应综合性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生活等情况进行判定。并从员工角度出发,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风险提示: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该如何处理?
关于工作地点的,一般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要明确写明具体地址,尤其是有多个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要写宽泛一些。关于工作地点、岗位、薪酬这些敏感话题,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会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需要及员工个人的特长、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薪酬,以上调整原则上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不能。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变更名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劳动合同变更栏内注明就可以了。基于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并没有变化,员工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变更程序(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5)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