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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后正常还款算骗贷吗

2023-03-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伪造证件贷款,即使正常还款依然属于骗贷行为,是诈骗犯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贷款诈骗中所谓情节严重的情况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二)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三)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五)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二)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三)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五)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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