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法律界定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破产
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住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法律流程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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