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它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一、教唆犯成立的要件
1、主体要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要件: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
3、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4、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二、教唆犯应怎样处罚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引诱、指示、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犯罪,教唆人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点是教唆人不亲自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与教唆犯形成共犯关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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