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由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和对主体分部工程的监督抽查组成。提供质量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验的真实性负责,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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