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你好,如果对对民事裁定书不服,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
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