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主观上的过失或者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结果,或者是由于他人利用自己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而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实现同谋或者时候没有进行分赃,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出于暂时挪用的目的。行为人出于永久占有资金的目的,必然尽其所能掩盖、隐匿资金的真实去向,尽量在有关账目上不留痕迹。如果行为人挪用后并未平账、销账,挪用的账目仍然能在单位账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行为人并未将其挥霍致使无法归还的,应当定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因与单位的纠纷引发侵占的。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等情况,员工扣押单位的财物迫使单位发放报酬,或者直接扣押单位财物抵偿报酬的,若扣押财物数额大大超过被拖欠的报酬数额,且任意处置、变卖被扣押的财物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所扣押的财物数额与被拖欠的报酬数额相当,或者及时超过被拖欠的报酬数额,但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物,并在得到报酬后立即主动返还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职务侵占证据不足能不能立案
证据不足的,也可以立案(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即可),但是最终证据不足是不能定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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