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有关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从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情况看,一些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出现,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法力度。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事处分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都已明确规定禁止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对因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对因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修改新刑法时,在刑法分则中专门增加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等新罪名,并对罪状和量刑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具备以厂要件:一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二是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三是构成该罪必须是产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是指出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等等。四是构成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因为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法对犯该罪区分后果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一是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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