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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诉讼类型概述

2022-08-31 来源:好走旅游网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包括:按诉讼意图分为善意和恶意之诉;按法律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之诉;按原告类型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和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追加。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附带于其他诉讼中,被告首先是股东。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可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如下:

第一、按诉讼意图分:

善意之诉跟恶意之诉。

第二、按法律关系分: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如: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

2、外部关系股权确认之诉,如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

第三、按原告的类型分: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2、公司提出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其他诉讼中附带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追索。

拓展延伸

股权确认诉讼流程及案例分析

股权确认诉讼是指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归属问题的一种法律程序。该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在股权确认诉讼案例分析中,我们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不同股权争议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股权确认诉讼的实际运作和法律适用。通过案例分析,读者可以获得对股权确认诉讼流程和相关法律原则的深入理解,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股权争议的解决。

结语

股权确认诉讼涉及多个分类,包括诉讼意图、法律关系和原告类型。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诉讼需确保判决对其他股东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也有权利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股权确认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和判决等步骤。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股权确认诉讼的实际运作和法律适用,从而更好地解决股权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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