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军婚审查主要是政治方面和家庭关系方面,其它的事不查。军婚的规定如下:首先,确定恋爱关系后主动报告,接受审查,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 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再者,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最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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