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被征收人与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合同由国家与所有权人签订,承租人不再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当事人。征收补偿合同以外,包括承租人,不享有征收补偿合同的权利。王有银律师表示,征收补偿合同的本质是国家对被征收人物权的补偿,其补偿项目均指向被征收人。因此,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主张权利,不能依国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但当出租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双方合同约定,相关争议应当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为解决依据。因此,承租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搬迁费、装修补偿等合同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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