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保护地下水。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2、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3、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4、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5、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二、可以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的情形:
1、应急供水取水;
2、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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