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要求交验户口本的原因,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办理社保时,需要填写当事人的户籍性质,而该项是在当事人的户口本首页”户别“一栏体现的;
2、有些用人单位需要核实的户籍所在地,以便于当事人享受到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如:员工回乡时的往返车旅费(报)销等);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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