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问:在实际生活中,为了让孩子得到全面发展,许多父母让孩子参加钢琴班、舞蹈班、美术班和奥数班等兴趣班,费用较高。这些兴趣班的费用属于抚养费范畴吗法官:不属于。抚养费是指正常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以必要为限,兴趣班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子女就读兴趣班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当然,在实践中如果小孩确有兴趣天赋,而父母经济能力足够的话,法院也可以酌情在实际发生后一次性判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