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依照法律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有期徒刑的一次减刑在2年有期徒刑内,根据悔过、立功表现确定具体减刑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悔过、立功表现确定具体减刑数。无期徒刑需服刑2年后才可以减刑,根据悔过和立功表现情况,一般可减为13年以上20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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