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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被强拆怎么办?

2023-12-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被强拆,应第一时间报警。警方有义务阻止非法强拆行为,否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房产证不代表非法,只要有合法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应按合法程序给予补偿。农村宅基地房屋可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审批手续获得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拆迁未登记建筑应认定合法并补偿,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农村老房子可凭集体证明信获得补偿。拆迁部门应依法办理拆迁并补偿相关损失,避免矛盾纠纷。

法律分析

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被强拆怎么办?

没有房产证不一定会被强拆,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

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采用。没有房产证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违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未申领房产证,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迁时应按照合法程序给予补偿。

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房屋,国有土地上零星建造的私有房屋,此种情况还较为普遍。前者可能只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房屋建造审批手续;后者可能只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强拆的法律规定

1、房屋拆迁没有房产证但属于合法建筑的,仍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政策的。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果是农村中的老房子,因为农民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没有产权证时只要集体组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在拆迁时也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

在农村还有很多这样的房子,建房子是经村委会批准的,但是没有宅基证,也没有房产证或土地证,只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

在司法实践中,拆迁部门在办理这类拆迁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办理。补偿这类公民的相关损失,相关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相关的计算后,补偿这类相关的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矛盾纠纷。

结语

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被强拆的情况,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未能阻止非法强拆行为,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立案调查,如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在面对强拆时,不建议采用暴力方式,而应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没有房产证并不代表房屋是非法建筑,只要具备合法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应按合法程序给予补偿。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拆迁部门在办理拆迁时应依法进行,避免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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