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一、清算组的工作有哪些
1、清算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具体包括:(1)接管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清算组可自法院接受移交。(2)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拒绝移交的,清算组得申请法院强制移交。(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有关破产财产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清算组接受移交之前,破产企业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二,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包括:(1)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并有权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
(2)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
(4)着手全面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得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
第三,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第四,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第六,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七,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第八,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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