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荒地、荒滩等,要经村集体或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未经村集体同意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私自开垦的荒地,村集体或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同等条件下,开垦人有优先申请使用的权利;被收回时开垦人对荒地有明显提高该土地利用力投入付出的,可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开荒前需要明确荒地的所属:如果是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以进行开荒并用于农业,但不能用于建房;如果是归村集体的荒地,需要和村集体进行协商之后才可开垦使用。对于“四荒地”(指的是荒山、荒沟、荒丘以及荒滩),国家是鼓励开荒的,如果村集体内没有人开发,也可承包给集体以外的人。
开荒造地,不是所有区域都能享受国家的补贴,详细咨询该区域有关部门,不过开荒造林,国家有补贴的。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一般包括以下9种土地:
(1)常年进行耕耘、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这是耕地的主要部分,占耕地总数的85%以上;
(2)当年休耕、休闲或轮歇的田地;
(3)抛荒少于3年的田地;
(4)原是开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土地;
(5)原是耕地,后改作鱼塘、果园、花卉园以及用来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树木的土地;
(6)原是耕地、临时(5年以下)用来培育和种植桑苗、果苗以及其它花卉的土地;
(7)非牧区用于种植牧草少于5年的田地;
(8)以种植稻谷为主、养鱼为辅的稻草混合种养的水田,以及常年用来种植茭白、莲藕等一年生食物类植物的低洼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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