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一般流程如下:
1、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及招标条件备案,立项批复(含规划、土地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不同省市应该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3、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公告说明的时间内去招标代理处领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单位需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出,甲方收到投标单位疑问应及时作出回应,出具答疑书,并发送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5、投标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向招标人(招标方)递交投标申请书(即报名);
6、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由招标方、县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参与(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派员参与);
7、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组织现场勘察;
8、中标通知书,在结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拟出中标通知书,送审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便可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的规定,与甲方签署施工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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