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子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为农村自建房子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农村自建房子法律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时,建房户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标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农村自建房子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拓展延伸
农村自建房子的合规规定
农村自建房子的合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建设资金、建设程序、房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自建房子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包括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建设资金来源应合法,不能违反相关财务规定;建设程序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审批、备案等;同时,农村自建房子的房屋质量要符合相关建筑标准,确保安全、健康、环保。农村居民在自建房子时应遵守以上规定,以确保合规性,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结语
农村自建房子的合规规定涉及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建设资金、建设程序、房屋质量等多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自建房子需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包括面积、层数、结构等;建设资金来源需合法,不能违反财务规定;建设程序要依法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同时,房屋质量应符合建筑标准,确保安全、健康、环保。农村居民在自建房子时应遵守以上规定,以确保合规性,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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