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失业保险是否可以转移?

2022-03-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失业保险可以转移,需办理相关手续,交费年限累计计算。转移可选择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待遇,但农业户口仅在缴纳地享受。企业事业单位转移需申请转移证明,个人转移需转迁证明,费用划转至迁入地。省内转迁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一、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

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失业保险是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的,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此时失业保险的交费年限也是可以累积计算的。

结语

失业保险可以根据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转移手续包括开具接收函和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需要向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职工和失业人员两种情况,需要办理转迁证明和费用划转手续。总之,我国规定明确了失业保险的转移规则,参保人可以根据工作地的变化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