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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假规定

2020-12-14 来源:好走旅游网

福建省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一般陪产假有10天,若夫妻是异地的,陪产假可以有20天。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如果当地规定了男方有陪产假,公司不给陪产假是违法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的陪产假,劳动者首先应与单位做好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地方法规;在沟通无效时则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行政救济;在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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