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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清算,程序是什么

2020-03-19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方式和程序是:首先,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部分股权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涉及股权变化,就不需要交税。个人独资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企业转让股权,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部分股权所得,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涉及股权变化,就不需要交税。个人独资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企业转让股权,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资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一、投资主体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具有投资主体和个人出资的企业;2、合资企业:指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企业。二、年度审计报告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每年都要出具审计报告;2、合资企业无需出具审计报告。三、会计处理不同;四、利润分配形式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合资企业投资者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成果,分担风险。五、经营方式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投资;2、合资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合作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资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一、投资主体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具有投资主体和个人出资的企业;2、合资企业:指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企业。二、年度审计报告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每年都要出具审计报告;2、合资企业无需出具审计报告。三、会计处理不同;四、利润分配形式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合资企业投资者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成果,分担风险。五、经营方式不同。1、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投资;2、合资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合作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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