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购销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的约定。签订时应考虑价格变化,合理约定价格调整条件;
2、产品质量协议。购销合同在工业品交易中很常见。为了防止争议,应提前约定采用哪些标准,并注意样品封样的实施;
3、交货地点约定。交货代表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应合理约定;
4、验收标准和检验期约定。为了及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约定检验期和验收标准;
5、约定违约金。为了促进合同的履行,建议设置违约条款,供应商主要体现在按时交付和产品质量上,主要体现在验收和付款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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