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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何行为时承担全部责任?法律问题

2021-03-24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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