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公司签合同,成本发票开分公司可以吗
就增值税而言,总分机构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如果分公司想开票,就要有相应的合同以及交易事项协议等作为支撑依据。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安行业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所以分公司开具发票,总公司与分公司需要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为了尽量规避风险,最好约定分公司作为收款方。
二、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正常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发生了应税货物、服务或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如实开票即可,保存相关的合同、凭据等资料备查即可。
三、总分公司常见的发票问题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四,分公司和子公司你能区分清楚吗?
子公司是想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享有独立法人地位,都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或者说控股股东),二者之间是投资关系。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使用的较多。
而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他们之间主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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